制售“地沟油”被处刑罚释放从严信号
去年底,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制售地沟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起航巴蜀印象火锅店负责人付某、厨师长朱某、后厨领班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向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376.0280万元。近日成都市中院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千万级赔偿金的案件。
涉案火锅店从负责人到厨师长、后厨领班等一干人,通过过滤、沉淀等方法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这种废油再利用的做法,就是典型的提炼使用“地沟油”的方式之一。“地沟油”不仅质量极差、极不卫生,食用“地沟油”除了易导致腹泻腹痛之外,还会破坏人们的白细胞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还因为含有“甘油三酯”等致癌物质有致癌风险。正因“地沟油”有如此巨大的危害,所以国家对生产、加工和使用“地沟油”的行为,一直以来都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这个定罪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在上述案件中,火锅店负责人付某、厨师长朱某、后厨领班徐某等人因情节程度不同,在犯罪行为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别被判处了十年、六年和五年有期徒刑并被罚款,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罪刑相适。
此案的亮点在于除了生产和使用“地沟油”入刑,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之外,还在于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做法,不仅加大了犯罪分子受处罚的程度,同时也彰显了从严打击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强烈信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消费者往往属于“非特定的对象”,也很难有具体的个体指向,“一群人”的消费者难以明确具体的诉讼人,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公益诉讼的介入,对相关民事赔偿追溯就很难实现。
相较于刑事诉讼由检察机关履行专职之外,民事诉讼更多具有“民事问,官不究”的特殊性,在涉及面较广、时间线较长而又没有具体的诉求人牵头启动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之际附带民事诉讼非常必要,这也是解决“群体性伤害犯罪行为”最合理有效的方式。依法严惩制售“地沟油”犯罪行为,行政、刑事、民事处罚一个也不能少,尤其是民事赔偿的实现,既是对受害人依法赔偿的必然要求,也是达到惩罚性赔偿法律目的必然路径。
从这个意义上说,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对制售“地沟油”案件被告判处刑罚,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释放了从严惩治食品违法犯罪的强烈信号,定能对相关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强大震慑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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