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市场局开展网络交易主体亮照亮证亮规亮标集中整治行动
为深入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相关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局、市局工作部署,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开展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四亮”整治行动。

组织动员部署,学习培训。召开崂山区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四亮”集中整治行动部署培训会议,对规范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亮照、亮证、亮规、亮标行为进行动员部署,邀请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领导对我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网监业务系统实操培训,通过实务操作和交流研讨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提升工作人员网监业务工作水平。
加强线上核查,线下督导。下发《关于开展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亮照、亮证、亮规、亮标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线上依托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对辖区的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进行逐家核查规范,建立核查整改登记台账。
线下通过电话告知、现场集中约谈的方式,督导跟踪电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督促其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实现信息公示应亮尽亮。
强化重点电商示范引领。对辖区的重点电商盒马鲜生、海尔三翼鸟等网络交易主体开展一对一现场约谈指导,指导其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日常经营行为,打造诚信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业标杆,示范带动辖区电商健康稳步发展,助力后疫情时期崂山区电商产业稳经济助增长。
开展“四亮”行动以来,共核查网络交易主体305家,纠正不规范经营行为25起,有效规范了辖区电商经营行为,维护了网络交易秩序。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将综合运用线上检查、行政指导、信用约束等手段,规范辖区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四亮”信息,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助力崂山区电商产业健康发展。

法规延伸:
1、《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3、《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侯丹韩萌)
【责任编辑:何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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