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出台特殊食品专营店经营规范
为鼓励特殊食品集中规范经营,提升消费者对特殊食品的认知水平和消费信心,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日前制定出台《济南市特殊食品专营店经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全国首个特殊食品专营店经营规范,《规范》为“一老一少一病患”特殊群体所需的特殊食品经营给出了规范性的要求。
《规范》所称的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规范》所称的特殊食品专营店,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纳入经营备案管理,主要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的单位。不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直销店和单纯以销售某种特定食品为主的专营店。
对网络交易特殊食品,《规范》给出明确细致的要求。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特殊食品的经营者,要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在保健食品销售页面要显著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在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对于0—6月龄的婴儿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等消费提示信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等消费提示信息。针对销售产品,《规范》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依据《规范》要求,特殊食品专营店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且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要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鼓励特殊食品专营店配备食品安全管理看板,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考核等资料收放至看板,进行可视化管理;(经营者)能够采集、留存从特殊食品生产到销售终端的完整信息,实现信息化全程可追溯;鼓励设立咨询台和(或)电子屏幕,为消费者提供特殊食品科学知识普及或产品质量可查询服务。
《规范》对特殊食品专营店的宣传用语也作出了“特殊要求”。经营者要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明确的保健功能、食品类别、属性、适用年龄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销售特殊食品,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严禁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销售、普通乳粉冒充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等。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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