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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恶意索赔”行为不予支持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温岭市箬横镇某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要求商家赔偿。经调查,陈先生所买商品并非过期食品,且消费行为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属于“恶意索赔”,根据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对陈先生的索赔行为不予支持。
买到“过期”食品,男子索赔1000元
6月18日凌晨,陈先生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6月17日他在箬横镇某便利店买到了过期的香脆肠,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工作人员随即到该店查看。商品信息显示,该香脆肠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3月19日,保质期为9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接到投诉后,我们到陈先生购买香脆肠的便利店了解情况,调取了视频监控进行取证。”消保工作人员说。通过查阅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当天,陈先生到便利店后,在多个货架上挑选商品,过程持续了10多分钟。在陈列香脆肠的货架前,陈先生也对商品进行了查看,但未取货购买,将香脆肠放回货架。之后,陈先生在该便利店老板放在地上的一个货框内选了一包与货架上同款的香脆肠。
“据老板自述,地上的货框是专门放临期和过期食品,没有贴商品标签,也没有标注价格,里面的商品也不对外销售。”该局工作人员表示,从陈先生提供的信息看,他所买到的香脆肠其实并非过期食品。
“恶意索赔”行为,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以固定时间段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消保工作人员,该香脆肠的保质期是以3月20日为计算起点,陈先生在6月17日购买时其实并未过期。
在了解情况后,消保工作人员与陈先生联系并告知处理结果,陈先生表示不认可。而在调取监控视频后,店家以遭恶意索赔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6月24日,投诉人陈先生主动撤诉。
“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陈先生的消费行为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消保工作人员介绍,对于类似的“职业举报”事件,7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提到,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实施,不但不影响消费者的依法投诉举报权利,还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提醒,遇到问题依法投诉举报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前提是要依法维权,否则,不仅得不到相关赔偿,而且可能构成犯罪,甚至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此次事件,该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了解情况后也提醒商家,要将清理出来的临期、过期商品放到消费者接触不到的地方,避免误拿引发纠纷。
【责任编辑: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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