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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非食品原料会引发严重的食物安全事件。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如下告诫:
1.依法取得主体登记和许可,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主体资质、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一致,严禁超范围经营。
2.不得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苗)、有毒非食用野生菌等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严禁非法、超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不加工制售食用野生动物。
3.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4.明码标价,不加工经营无标签、来源不明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散装白酒、泡酒及其他食品和原材料。
5.企业和学校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确保食品原材料的进货渠道正规、索证索票齐全,储存得当。
6.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整洁干净,生产加工配送过程达标,食品及用具存放规范,从业人员符合健康管理要求,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
7.外卖平台要对入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商家的出餐、打包、配送等环节加强日常管控,督促落实外卖封签等制度规定。
8.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宣称食品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标注或者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倡导文明餐桌,制止餐饮浪费,杜绝食品浪费。劝导顾客使用公筷公勺、分餐用餐。主动提供打包服务,提倡“小份菜”。
10.诚信经营,保质保量,热情服务。
法律警示
1.无证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2.违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线索,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1. 拨打全国统一投诉举报热线12315;
2. 拨打临沂市投诉举报热线12345。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
【责任编辑: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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